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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要不要提回来

北京-丰台区 10-02 14:51  悬赏 0  发布者:陆泽强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今年1月9号在丰台区三环万柳桥锦通京南店买了一辆凯美瑞汽车,由于在春节回家车子刮了,2月23号到4s店喷漆,2月29日晚到锦通京南提车,3月2号发现喷漆的部位和原车色差很大,就到4s店去,他们答应从新喷漆,可是喷漆后色差还是很大,他们找来了油漆供应商协商,最后决定再喷一次看看,可是喷漆后色差还是很大。他们叫我开几天他们找厂家质询一下。4月17号他们找来了油漆的供应商,说是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决色差问题,叫什么过渡喷漆,就是把没有刮位置也喷了,我坚决反对,但是过了两天,他们说喷好了,就这样他们前后喷漆了四次,到第四次既然把我的左后门和右前门还有两门上的顶杆都喷了,色差很大,而且很多地方都厚出来而且油漆也不一样,我找他们协商,刚开始他们叫我去问看有没有那里可以喷好的,后来当问在其它地方喷漆要一万五仟元时,他们又改口说合格了,我现在和他们在打官司,可是法官判决驳回诉讼,理由是我在2月29日把车提走了,汽车的小修是700公里和七天,可是我把和我一起去维修的证据法官也没有采纳。我现在真不知道我是把车开回来,还是留在4s店,如果鉴定是新车鉴定还是维修鉴定,是申请法院鉴定还是自己鉴定。我以前提供的证据是喷漆前的照片和喷漆后的照片还有一起去3月2日和4月17日一起到4s店的人证。
    判决书是这样的原告陆泽强与北京锦通京南公司维修、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在修理其车辆过程中不符合标志,被告对此表示否认,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而且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自行将车提走,并交纳了维修费用,其行为是对车辆修理行为的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大家告诉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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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02 15:07
交纳了维修费用也不一定构成对车辆修理行为的认可
回复时间: 2008-10-02 15:10
已答复。
回复时间: 2008-10-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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