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保忠  毕丽荣  吴亮  陈建新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建筑方安全措施不得当至人死亡

吉林-白山 06-10 03:05  悬赏 0  发布者:金承静 给我留言  回答:(3)
建住方施工, 没有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四周没有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电站基坑水上3米,水下有4米多的水沟,这周围没有设置围挡、替示标志,导致人从高处坠落到水中,法医鉴定为溺水而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0 07:21
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死亡人是工作人员,为工亡
回复时间: 2011-06-10 09:02
应该赔偿,根据施工方的过错程序给予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建议通过律师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6-10 10:02
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工人可按工伤赔偿,可以委托律师与施工方协商,协商不成如为工伤可申请工亡认定。具体过程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广东东莞
广东深圳
河北保定
浙江嘉兴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江苏苏州
江苏无锡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01851
河北 保定
人气:174682
广东 东莞
人气:395009
广东 深圳
人气:177718
河北 保定
人气:291947
山东 菏泽
人气:35086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