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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

吉林-吉林 06-11 23:56  悬赏 5  发布者:Bsu1148 回答:(2)
老人的大儿子意外身故,大儿媳与老人签订一份协议,由大儿媳赡养老人,并给老人2万元,钱由老人二女儿保管,而且这笔钱必须用在老人有重大疾病时,老人死后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的儿子继承,但是大儿媳并没有尽赡养义务,多年来是由二儿媳赡养,2万元用于老人丧葬费1万元,剩余1万元已经归还大儿媳,现大儿媳已经再婚,而且生子,回来要所有家产,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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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12 08:38
不可以,因为其与老人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协议,当大二媳妇履行了所附条件合同生效,而从你的叙述看,大二媳妇并未履行并进到赡养义务,不应给其所有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6-12 09:06
关键的问题是,协议是否全面履行,如没有全面履行,大儿媳,无权索要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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