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亮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小孩会判定给谁?

湖北-武汉 06-12 05:48  悬赏 20  发布者:gIs6687 回答:(9)
您好,我和他结婚一年半,他一直以来不养家、不管家、不回家,我提出离婚。我们有一个还不到1岁的小孩,但是我还带着一个8岁的大孩子(不是他的)。离婚了我坚决要小孩,他坚持认为他不走关系法院也会把这1岁的小孩判给他,他的理由是他的收入比我高,我本身还带了一个大孩。但是我有稳定的收入,小孩从生下来到现在就是我和我父母在带在养,他连一口奶都没给小孩喂过。我想知道,像我现在这样已带着一个大孩子,收入没他高,法院会把这个小孩判定给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6-13 00:24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回复时间: 2011-06-12 06:16
会将抚养权判给你。
回复时间: 2011-06-12 08:39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
回复时间: 2011-06-12 08:50
根据经济能力等情况争取。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6-12 13:17
在本案件孩子在2周岁之内一般由女方抚养,但是你之前已有一孩子,法院可能或考虑这一因素,将孩子判决给男方!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6-12 18:59
小孩1岁以前原则上柜你  可以聘请律师争取抚养权 如需 具体咨询或需要帮助 请联系武汉姜华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6-12 23:20
一般来说 将孩子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1-06-13 07:56
小孩未年满二周岁的应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1-06-13 11:04
通常情况下会判给你抚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嘉兴
江苏苏州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上海静安区
山东聊城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广东潮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00481
山东 菏泽
人气:349459
湖北 襄阳
人气:490858
浙江 嘉兴
人气:786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