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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1:38 悬赏 10 发布者:all886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沧州 回答:(1)
我于2008年10月24日为朋友担保贷款30000元,到期日期为2009年10月24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部门也没找过我,我以为贷款已经还清。谁知2011年6月8日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贷款连本带息都没还,判令我付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请律师解答,我是不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呢?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请律师解答,我是不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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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6月13日 17时09分
您好!只要信用社的手续不规范,即可免责。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去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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