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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否正确?

吉林-辽源 06-14 10:22  悬赏 0  发布者:沙宇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告女与被告男系夫妻关系,女长期与其同事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男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男又听说女与另外几名男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査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离婚,当地法院认为,男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男死亡;二男与女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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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14 10:45
这个在法律程序上是没问题的,也就是说是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1-06-14 10:28
程序合法
回复时间: 2011-06-14 10:29
陈述的比较简单,无法分辩程序上是否正确。
回复时间: 2011-06-18 10:46
1、原告只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2、被告已被宣告死亡,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法院不应判决解除。
3,离婚适用普通程序,判决宣告死亡应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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