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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假期间被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浙江-宁波 10-12 02:47  悬赏 0  发布者:139578……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普通员工补偿N+3的经济补偿,我在该公司12年,目前是产假期间,给我的也是N+3的补偿金。我跟公司谈了好几次,现在公司提出将我的合同延续到产假结束后,还是按照N+3的补偿给我。我想问一下,
第一,这样是否合理?我还能根据什么法律条文提出哪些赔偿?
第二,因合同是跟分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提出给我调到别的分店,我能否拒绝?拒绝后我该怎么工作?
第三,如果产假结束后还是没有谈拢,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期间(也就是哺乳期期间)公司是否要承担我的工资和保险之类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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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2 11:46
根据工作年限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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