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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员工的劳动纠纷

广西 07-30 11:22  悬赏 0  发布者:沈莲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们医院于2007年4月与一员工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到期。合同规定:若受聘者中途提出解除合同,须交纳在院期间培训及因离去造成无人上班而引起的损失,违约金为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绩效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2个月平均工资与绩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24个月。
  
2008年11月该员工通过全市公开招聘考试,成为另一家医院的有编人员。2008年11月25日未作书面辞职就到新单位上班。 离开当天只说要到新单位去上班,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请问1、我们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她赔偿违约金吗?2、还可以要求她赔偿无人上班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吗?3、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医院未替她缴纳住房金,这对医院有什么影响吗?请您在百忙中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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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31 10:00
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三、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仅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因此不会有任何影响。
四、用人单位聘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0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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