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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认定的贪污罪,但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能认定为贪污么?

浙江-宁波 10-15 00:15  悬赏 25  发布者:benjun…… 给我留言  回答:(7)
一个项目,由县财政拨款到镇政府安排施工;镇政府成立相应团部(镇长挂帅,一个副镇长主管),并在全镇成立四个分部,当前行为人为其中一个分部长,在当年的9月份召开了第一次团部会议(镇长、团部的主管、四个分部长和一些相关人员开会),会议主讲是团部的主管,主持是当前行为人(行为人在会前并不知道会议内容),会议中,主管提出从经费中提取0.5元/m3,作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费(招待费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以调动相应村干部的积极性(部分人员有会议记录);项目完工前,主管召集各分部负责人开了一个资金拨付的会议(关于施工费的发放、以及其中0.5元/m3的提取),项目完工后,即下发了相应组织费。(注:0.5元/m3的组织费在第一次会议中提出,但并未形成红头文件)
当前行为人所在分部,共有8万元的组织费,由于分部没有财务人员,其中7万元组织费打进个人工资卡(另一万元留在项目实施人员处,用于解决施工问题),项目主管又要求当前行为人提出一万元到团部,用于横向协调;到此,还剩6万元组织费,行为人提取出5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辛苦费以及解决其中两个村有部分土地未施工的遗留问题,共发放给6个村8人共2.1万元,剩余2.9万元给有遗留问题的两个村的村干部,让他们解决遗留问题,但村干部觉得现在领取,会使用了,到施工时就没有钱了,一直未领取,所以剩余的2.9万元一直留存在当前行为人处(没有现金会计),加上之前未分配的一万,到此,还剩3.9万元在当前行为人处。两个月后,当前行为人觉得钱放身边不好,怕说不清,而且没有红头文件,于是凑齐7万元,将钱打回去了(其中行为人贴了3.1万元)。
之后,行为人把团部的1万元要回;团部主管不让收回以发放给村干部的钱,让其他人到项目上领取5万元,以弥补当前行为人的损失,又过两个月,项目主管被纪检找了谈话,当前行为人感觉项目不规范,未形成红头文件,于是自己先垫钱将5万元又退了回去(5万元是项目主管被谈话的第二天,退回到财政的)。此时,发放给村干部的2.1万元,还未收回,后慢慢从村干部处将已发的钱收回。
检查院认为0.5元/m3的组织费,属于贪污,本不应该享受;请教一下,这种情形能算做贪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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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15 11:15
您好,需要律师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0-15 11:41
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缓刑,从轻减轻量刑,减刑,假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详询来电
回复时间: 2015-10-15 14:11
你好!这问题网络咨询无法解决,及时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吧。
回复时间: 2015-10-15 18:37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0-15 19:46
我认为不算贪污,一没有据为己有,二是根据该钱的用途没有违反使用规定。其他的细说
回复时间: 2015-10-17 11:25
初步分析不成立。
回复时间: 2015-10-19 15:00
不属于贪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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