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丁云龙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  陈宇  申维丰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杨勇 西南政法 土地纠纷

陕西 06-18 12:28  悬赏 0  发布者:中国政法 给我留言  回答:(1)
二审和再审程序不合法:具体如下:
     二 审在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在审查内容和重点对象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因为就一审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法院本应就正阳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应就上诉人杨勇(一审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且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相关规定,正阳县人民政府应该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以此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本案的上诉人是没有义务来证明正阳县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二审在证据的采纳上也是存在严重瑕疵的, 鉴定机构则出具的是关于1965年的鉴定结论令人质疑,法院没有做出重新签定的决定,而是草率认定为笔误直接采纳有异议的证据,这明显违背了法律程序,同时也严重对当事人不公正。直接采纳这样一个有异议的证据,这也侵犯了法律赋予原告的申请调查取证的诉讼权利,无异于是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鉴定机构的权威性让人怀疑,难道这这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还是法院裁判人员水平有限,法院为何不再调查核实等问题,充分说明这份鉴定的异议性。因此法院应该做的是重新调查取证核实,如果证据仍有异议,就应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而不是背离人民法院根本原则,枉法裁判。 
     高院在再审程序中就第二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没有就一审二审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认真的剖析! 而是对二审的重蹈覆辙,这么简单而明显的错误,以高院水平难道看不出来吗,高院作为一个再审级机关兼具纠错机关,为什么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而将错就错,这不得不令我们的反思。 这与构建我国法治社会,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背道而驰,严重脱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三个代表中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何在,也充分说明了冤假错案为何屡屡发生,居高不下。同时也映射出我国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腐败严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8 13:30
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499
福建 厦门
人气:123564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011
江西 赣州
人气:11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