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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界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四人死亡算情节特别恶劣吗?

河南-郑州 06-19 15:46  悬赏 10  发布者:lzfyq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只找到了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但这个是针对矿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没有出台关于不是矿山的规定啊,我想知道的是有没有类似上面我说的这种规定具体几个人算情节特别恶劣,其他都没有,现在的问题就出在人数上。比如说(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中多人具体是几人,哪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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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9 16:52
比较复杂,建议找律师介入帮忙。
回复时间: 2011-06-19 17:18
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6-19 21:21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劳动安全事故罪也是并不相同的犯罪构成。
回复时间: 2011-06-19 22:13
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6-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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