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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问题

广东-深圳 06-19 23:55  悬赏 20  发布者:原则人 给我留言  回答:(3)
5月4日本人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一年,合同计租日期为5月4日,但房东口头承诺5月10日开始计房租,租金2900元/月,违约金为2个月租金。
    5月5日上午,在未交押金和租金的情况下,家里人要求和房东解除合同,房东口头同意并要求退还合同即可。
    5月9日,房东来电,称其房子由于未能成功出租,要求我方赔偿其从5月10日起1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房子租出当天为止的违约金。
    5月18日,房东再次来电称,他们的房子已经与另一租客签订合同,5月23日起计房租,租金是2800元/月。他要求从10日到23日的14天的租金要赔偿1400元给他,此外,因为现在出租的租金2800元/月,一年下来损失1200元,所以我方应总共要赔偿2600元。若不赔偿,他以拿两份合同告我方。请问按照租赁合同法,我是否应该按照他的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补充:
房东借口头答应我妈解除合同,实际骗取我方合同,由于无合同在手,我方对合同内容并不清楚,我方是否有权利向房东要回我方合同?房东事后又以我妈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我方索赔,是否成立呢?

麻烦各位律师、专家们能提供更多的指引,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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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0 07:52
1,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口头的话都不能相信。
回复时间: 2011-06-20 00:03
要求你承担未5月4日至5月23日的损失是合理的,至于租金的差额则应当是由房东自行承担。

既然钱没交的,你掌握主动权,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就让他告好了。
追问:

请问如果他真的告我,我最坏的情况会是什么?
我这种情况应参照合同法的哪些条文呢?
谢谢您!

回答:

参照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的章节,最坏的情况就是2600加50元的诉讼费了。

追问:

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2个月租金是否有效呢?

回答:

约定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但你可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提出降低数额。

你们协商的时候注意取证,比如录音等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口头的东西对方不认可的话没什么用的。

回复时间: 2011-06-20 10:06
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之处,需要帮助的话,欢迎来电,方便的话也欢迎您带齐资料,来所详细咨询。来所最好先预约。(吕助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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