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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在当事人不知情下更改房产证姓名并提供不出任何依据

重庆 06-20 10:15  悬赏 20  发布者:zyck09…… 给我留言  回答:(6)
房管所在第一承租人健在并且不知情的状况下,于1993年把房产证(该房属于1960年代第一承租人单位分配)的名字更改成其户头下其中的一个儿子(该户头下还有另外3个子女),并且提供不出任何更改依据和第一承租人的文字签认。并声称其更改依据的档案因时间太久销毁了,请问房管所的这些做法和说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条款,其更改行为是否违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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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0 10:42
房管所的做法是违法的,如给当事人造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1-06-20 10:17
您好,房屋权利人有权向房管所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1-06-20 10:19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方提供不了相关证据,则行政行为 违法,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登记.
回复时间: 2011-06-20 10:28
房管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你有两种途径来维护你的权利,(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6-20 11:57
可起诉房产局。
回复时间: 2011-06-20 12:46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该变更行为。
追问:

谢谢,我还想请教一下我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来要求房管局撤销变更呢.另外由于是旧房拆迁安置,该房产安置费已经被领走,我是否可以向房管局提出赔偿呢.谢谢

回答:

撤销后不能向房管局提出赔偿,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领取安置费的人返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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