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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QQ号:对方女性利用网络诈骗

 08-01 14:21  悬赏 10  发布者:jhsn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淄博 回答:(3)
关于QQ号:对方女性利用网络诈骗。
进行淫秽色情视频
而恰巧我也和她聊过天,被她片过。
前几天警察局的人过来调查,
我吧事情经过 告诉了他们,
开始挺好,然后看我说了 ,
就说话带威胁口味
并且临走把我的笔记本带走了 。
开了发票说案件结束去拿。

请问 这个事情对方做的怎么样。
而我是否可以撤销供词,并却拿回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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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08月01日 14时56分
如果你仅和她聊过天,并且是受害者,警方只是向你进行询问,拿走你的笔记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1 19:14
不属于犯罪。
回复时间: 2009-08-01 21:0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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