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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以有监护权名义带走孩子

广东-深圳 06-21 14:00  悬赏 15  发布者:dHo9653 回答:(9)
我们在深圳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法院根据我们协议判给孩子的抚养权给了我,而对方是负担一定抚养费。对方先因与外国人再婚并准备移民加拿大,对方是否可以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以有监护权的名义擅自带走孩子并给孩子办理移民手续? 注:孩子是香港户口,我本人是北京户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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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明律师 VIP
  • 电话:13886168577
  • 14408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6-21 14:45
对方无此权利。
回复时间: 2011-06-21 17:56
无此权利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6-22 07:39
1,不能的,但你要小心,随时关注小孩动向。
回复时间: 2011-06-21 14:03
对方无此权利。
回复时间: 2011-06-21 14:09
不可以,严格按原协议履行。
回复时间: 2011-06-21 14:41
自己想办法控制小孩
回复时间: 2011-06-21 16:11
探视权非监护权,应采取措施保护小孩及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1-06-21 16:34
不可以。如果您需要帮助的话,欢迎来电或来所详细咨询。不过来所要和律师预约好。(吕助理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6-21 17:52
对方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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