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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效期问题

湖南-衡阳 10-22 03:30  悬赏 0  发布者:0229zy……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14年10月20日因被指控吸毒行政拘留15天,11月3号拘留期满又因另案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转刑拘。
2015年元月9号近中午被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检察、纪委都有叮嘱要少外出,随叫随到等,我也遵守八项约束规定基本在家。征求过三位律师但都不愿接受委托。家人、担保更无一支持。后经了解和网上咨询说取保期间可以不计算诉讼日期,因而停止。
2015年4月14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决定。
我再于2015年7月10日到法院递交诉状,13日接收诉状和耽误起诉相关文书证明,16日给予受理。
2015年10月21开庭审理,连法官都直言案件本是毫无疑问可撤销原处罚决定,但因只适应老法3个月已超诉讼期限,不能适应新法的6个月期限。取保候审也没完全限制自由、还可以找委托人。
我依法诉讼理由:1、据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 解释第26条 应适应新法6个月规定。 2、解释第一条 法院13日先不愿接收 后才接收我递交相关文书证明,事实就已依法审查、裁定于16号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若干问题解释2003第四十三条均有规定,我因不可抗力 非自身原因、人身自由、行为到限制而耽误诉讼事实清楚。 也就是说既依法享有诉讼权就应该是人人平等、可以正常实施诉讼的权利。以及普通公民如何能准确理解、把握?法律对诉讼时效基本界定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尤其既已审理发现事实不存在明显处罚不当,何以仍牵强掩饰而任错误继续?有违此法根本意义。
恳请资深专家给予肯定、权威的指导!不胜感激!我定专门加高分决不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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