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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08-02 21:02 悬赏 10 发布者:jijvre……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潍坊 回答:(8)
我的孩子是在他租的门头房子中开手机店,两个未成年人进入店中抢劫,实施抢劫后把我孩子杀害,请问他们算不算入户抢劫杀人[我孩子租的门头房是商住一体]法律怎么判.怎样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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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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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8月02日 21时44分
是入户抢劫。 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具体可以来电咨询或面谈,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的负责人刘传国律师,电话:15863779598
其它答案
- [江西-九江]
- 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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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2 21:04
是入户抢劫杀人。
-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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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2 21:07
刑期在十年以上,同时给予民事赔偿。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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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2 21:08
需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后才能对罪名进行分析。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根据户口的不同,数额从十几万到四十几万不等。
详情请电话联系。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根据户口的不同,数额从十几万到四十几万不等。
详情请电话联系。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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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2 23:03
是入室抢劫,起刑点在十年以上,关键在于获得多少民事赔偿。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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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3 06:30
构成“入户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至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全面分析卷宗材料,仅从司法解释分析,是可以按不构成“入户抢劫”进行辩护。因为: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为‘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而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
“意见”将“解释”中的“他人生活的”改为“他人家庭生活”,增加了“家庭”二字,那么,关于“户”的功能性含义就发生了变化;同时还将“进入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删了去,从中可以看出进入个人租住的房屋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而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
“意见”将“解释”中的“他人生活的”改为“他人家庭生活”,增加了“家庭”二字,那么,关于“户”的功能性含义就发生了变化;同时还将“进入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删了去,从中可以看出进入个人租住的房屋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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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3 08:34
构成抢劫罪。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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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3 14:56
要根据具体的案卷情况而定是否为入户抢劫,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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