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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房屋继承问题

山东-济南 06-23 15:53  悬赏 0  发布者:雾月 给我留言  回答:(4)
陈妈于1999年12月与王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携自己16岁的女儿搬入王家居住,王先生有二儿一女,均已工作多年,有自己的家庭。
2004年11月,王先生因病过世,王家大儿子把王先生的房产证拿归自己,与陈妈商议:1、关于此套房屋陈妈有永久居住权,无所有权,因两人共同生活不足八年,陈妈是没有所有权的。2、陈妈有几百元的退休金,且陈妈有自己的一套小屋,可以租出去挣点房租,生活上就没有难处了,王家孩子不给老人一分钱。陈妈考虑女儿考上大学后一直在外地,年龄大了难免有需要人的时候,为了维持关系,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2011年2月,王家二儿子做生意赔钱,失去住处,以照顾老人名义要求回家与陈妈一起住,陈妈此时已年近七十,有糖尿病和老年痴呆,喜欢安静,拒绝同住。
请问律师,王先生的房屋陈妈按法律规定能占份额么?比例是多少?陈妈如果搬出去,可以要求部分经济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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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4 21:48
已回复过
回复时间: 2011-06-23 16:06
要看陈妈是否认可口头协议,如认可那陈妈已放弃王先生过世后的遗产继承。
如不认可口头协议,又无证据证明,那属王先生个人遗产部分应有一半为陈妈的。
假设一个房子分10份,王先生原配过世后首先有5份是王先生的,剩下的五分要由儿女和王先生均分,即王先生能得5份多一点。王先生过世陈妈从王先生先前5份多一点中继承一半,在从剩下的部分中与儿女均分。陈女有份额。
回复时间: 2011-06-24 09:52
王家大儿子与陈妈的谈话王先生的大儿子是否有证据。没有证据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而且陈妈的女儿也可以要求继承。具体可以到所里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6-28 18:01
陈某作为王某的妻子,也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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