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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宅基地谁来保护

河南-安阳 06-24 00:21  悬赏 20  发布者:屁民求公正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家宅基地是72年生产队批给我全家9口人的,1983年安阳市人民政府给我颁发了林权证上面载明项目:宅基地(注:我们这里比较特殊,到现在还都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只有一个林权证还是唯一的证明)我们这里建房,办理房产证和申请住房公基金都要用到这个林权证     (安阳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持下列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村镇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6个月内,持下列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权属初始登记:(一)合法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 1、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实施以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时止建设的房屋,需提交村委会同意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的房屋,需提交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占用耕地建设的应提交市、县(市)政府批准文件。 3、199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需提交由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二)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 1、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建制镇内的村镇房屋,在申请产权登记时,应提交规划部门的申核手续和乡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手续或证明; 2、1996年10月1日《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的村镇房屋,在申请产权登记时,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办事处)证明书;1996年10月1日《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后建设的村镇房屋,在申请产权登记时,除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办事处)证明书外,还应提交乡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手续或证明。(三)历史上形成的与房屋、土地有关的契证、文件: 1、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契证; 2、经村、乡(镇)政府(含原人民公社)调整的提交相关文件。(四)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建设的房屋需提交协议书、乡(镇)出具的同意证明。(五)载明占用的集体土地可作为宅基地使用的林权证、铁路用地证、水库移民房基地分配证等,及原发证主管部门承认其宅基使用的证明)   .但是在法院打民事官司林权证不起作用了,对方说,林权证只能证明树木,不能证明是宅基地,法院也没有采纳我的林权证,仅凭对方口述编造的谎言就把我家的宅基地和房产判给了对方,事情虽然过去很多年,但是我的林权证还有法律效力,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该怎么去寻求公正,我们该去那里申冤,谁能还我公正!还有法院的判决书上判给我们的几间房子以及不合理的价格1060元让我们卖给对方这些强买强卖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判决书上的,这天下还有王法吗?谁能帮助我们讨回公道!!!
问题补充:
,我家的官司已经经过二审,我们一直不服,可后来法院不给我们再申诉,高院也没有受理只给了一个通知书要求我们不要再告就再没下文,法院判决有房的地方给对方(我们原来居住在有房的地方),没房的空地给我家(使我们家无房居住)有房的地方判给我们的房判决我们以1060元的价格把房卖给对方我们也没有同意也没有接受钱也没有签字,从94年我家就开始流落街头要饭了再无申诉能力,现在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了,当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认可我们村委会出具的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宅基地是我家的各种文书证明,而是采纳了对方口诉捏造的内容歪曲了事实真相的口头内容,当然也没有认可我们的林权证甚至没有入卷宗.法院判决把我们逼迫到了流落街头的地步使我们再无申诉能力.
注:我家官司的起因是我父亲的兄弟因为年老瘫痪寄养在我家并且落户,后来我们弟兄三个家分家我父亲把我叔叔和婶子象分任务一样让我来赡养他们,直到后来我父亲母亲和我叔叔相继过世后,只剩下了我婶子属于一个长辈,然后我婶子以长者身份说是我过继给了她(我叔叔1972年投靠寄养来我家时已经63岁年老多病,我当时22岁正值壮年根本不可能存在过继关系),我婶子在法院起诉分我家的宅基地要给她唯一在市区居住的女儿及其三个外孙.我家是事情是典型的现代农夫与蛇的故事,我父亲心疼兄弟让我照顾他和我婶子,而我婶子在我父亲我母亲和叔叔相继过世后反说是我过继给了他们,并且在起诉书中捏造说是大队给她老两口2人方的宅基地,一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二审时她又说是大队给她老两口2人和我二哥家3口人共同方的宅基,二审地法院也是按照她口头描述的判决的,她没有给法院提供任何带有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据,但当时72年中国农村方宅基地的事情是归生产队(也就是我们说的小队)而大队是不管方宅基地的,我们大队也出具了带有公章的文书证明说明了这一点,大队经过调查当时的生产队长、会计、丈量员等相关人员人出具了带有村委会公章证明宅基地是方给我父母和我弟兄三个两个嫂子一个侄子一个侄女共9口人的文书证明.虽然法院的历次判决中写的是生产队方给她老两口2人的,后来又在判决书中说是生产队方给她2口以及又添加我二哥家3口人共5口人的,但她的起诉和诉讼书中所说的是大队方的宅基地并且前后不照相互矛盾的文字不能改变.从历次判决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她所说的和法院所判决的前后不照自相矛盾.但是法院还是执行了判决使我和我的妻子儿女流落街头.公道在哪里,谁给我们公道谁还我们公道!!!
6月23日,我婶子的外孙带领40多人强行拆除了法院判给我并要我卖给对方的两间房,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建房,并打伤了我们全家,派出所只是出来调解并未制止他们的行为,行政执法也不来制止他们,我们现在是告状无门,我们去找了信访办,找了行政执法,找了乡办事处的城建科可没有人给我们处理,只能眼看着他们在我的宅基地上违规建房,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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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5 11:15
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
追问:

毋树超律师,您是律师,我家的官司已经经过二审,我们一直不服,可后来法院不给我们再申诉,高院也没有受理只给了一个通知书要求我们不要再告就再没下文,法院判决有房的地方给对方(我们原来居住在有房的地方),没房的空地给我家(使我们家无房居住)有房的地方判给我们的房判决我们以1060元的价格把房卖给对方我们也没有同意也没有接受钱也没有签字,从94年我家就开始流落街头要饭了再无申诉能力,现在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了,当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认可我们村委会出具的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宅基地是我家的各种文书证明,而是采纳了对方口诉捏造的内容歪曲了事实真相的口头内容,当然也没有认可我们的林权证甚至没有入卷宗.法院判决把我们逼迫到了流落街头的地步使我们再无申诉能力.

回答: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不能分割或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分割或继承。
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一审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以申诉。超过申诉时效的,如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还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追问:

6月23日,我婶子的外孙带领40多人强行拆除了法院判给我并要我卖给对方的两间房,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建房,并打伤了我们全家,派出所只是出来调解并未制止他们的行为,行政执法也不来制止他们,我们现在是告状无门,我们去找了信访办,找了行政执法,找了乡办事处的城建科可没有人给我们处理,只能眼看着他们在我的宅基地上违规建房,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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