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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有不当得利行为成立

江苏-连云港 10-23 23:31  悬赏 0  发布者:27166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2月1日经李×介绍陈×向刘×借款400万元,陈刘双方签约用款时间13天月息9分,因刘×筹款不齐实际向陈×汇款340万元,双方已签协议未修改.李×单独向陈×汇款60万元凑齐400万元,陈×写给李×借条约定1个月还未写利息.此后陈×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还给刘×20万元、5月13日还给刘×460万元,陈×与刘×签还款协议:借款400万元、共还款480借贷关系终结.李×向陈×催要借款过程时,陈×于2013年5月20日向李×收回借条并还款6万元,之后称李×的借款已算在刘×帐上结清了,从此对李×避而不见,也没替李×向刘×讨要过,李×多次催讨不成,凭汇款单于2015年5月15日将陈×诉至法院,庭审时刘×被作为第三人拒不出庭,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陈×能否以不当得利起诉刘×,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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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24 11:09
你好,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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