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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前需要准备什么?需要请律师吗?
10-26 15:35 悬赏 0 发布者:tt135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一位邻居突然因排水管道问题告我,而这个管道已经是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我破坏他的排水管道而漏水,事实上他应该去告当初卖房的集团,可是却告我且索要损失费用,这种小的民事案件我还需要请辩护律师吗?除了辨状,我还需要准备哪些具体的证据反驳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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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广州]
- 刘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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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0月26日 16时09分
涉侵权,慎重对付
追问:
我家并没有碰过他家水管,或者自己分装管道也没有,怎么会是侵权呢?而且我家也在漏水。。。
回答:
那别理他
追问: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我查到有这么一条法例,请问相邻一方必须承担另一方修复排水管道义务吗?几时这个管道不是我弄坏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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