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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

江苏-常州 08-04 14:22  悬赏 10  发布者:suezhu……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是今年7月毕业的学生,在今年4月底时到一家外企上班,是代替前台的产假,她是九月回来,但现在我拿到毕业证了,公司也给我签合同了,可是有一个三月的试用期,从7月28到10月28,然后是三年的合同,都签了,现在,我想问的是她9月回来后,因为我还在试用期内,公司能不能无故辞掉我,要不要赔偿,这三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吗?哪我从4月到7月算什么期?我知道她的工资是1600每月,我应聘时提的是1200,那我有权加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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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4 14:34
首先,4月到7月你尚未毕业,工作时又没有和公司讲明条件,也许会算作你的实习期。
其次,你签了3年合同,三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再者,公司不能无缘无故辞掉你。
最后,工资的事,你需与公司协商。或者合同上有载明,按合同则可。
回复时间: 2009-08-04 15:24
试用期内双方都可随时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8-04 16:02
4月份你尚未毕业,所以和单位还不能缔结正式的劳动关系,你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从7月28日起算,因为你签的是3年的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能无故解除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试用期里单位解除合同的成本非常低,基本上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至于工资问题,可以和单位协商,在合同中应该也有约定。
回复时间: 2009-08-0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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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5 19:53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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