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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上借期为2008.10.7—2008.12.6,这个算是标明还款日期了吗,涉及诉讼时效2年还

山东-青岛 06-27 10:04  悬赏 10  发布者:谢fei 给我留言  回答:(5)
借款合同上写着:借款30万,借期为2008.10.7-2008.12.6。.
债务人最后一次付给我们部分款项是2009年1月,余款还有20万.最后一次付款到现在已经2年6个月了。

请问:1、涉及诉讼时效。借款合同上写两个月的借期,算是标明还款日期了吗?还是指借期两个月随时还款呢?
如果找寻2009年1月以来我们要账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证人必须出庭吗?只准备证人手写材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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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7 10:20
1没有说明还钱日期,表明借钱期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钱。
2准备证人手写材料是可以的,如需要证人出庭法院会知道的
回复时间: 2011-06-27 10:06
是的,已近超过时效了,除非证人证明期间多次索要,时效中断,否则法院不保护。
回复时间: 2011-06-27 10:10
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6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6-27 10:17
诉讼时效从2008年12月7日开始计算;
需要举证证明要帐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6-27 10:21
证人一般要出庭,除非情况特殊。你可以先起诉再提交证据,证明一致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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