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建新  毕丽荣  吴亮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郝廷玉  
已解决问题

民事案件(债务追讨)已经将生效判决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债务人拿出一个还款收条

 06-28 07:33  悬赏 10  发布者:张浩138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营口 回答:(1)
一个案子的生效判决是以主债务人的公告送到期之日达起算,还是一般担保方的送达签收日期起算?现在情况是担保方已经签收送达后两年零二十天后提出了申请再审?他还有这个权利么?他如果走抗诉好操作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7时41分
1 公告送达期满,
2 一般是二年
追问:

有两个被告,一个是缺席的主债务人,他是公告的。他截止今日一直失踪。一个是一般担保人,他是送达签收的。目前是一般担保人提起再审的。已谁的时间为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结合这两个法条或其他我们不得而知的,请给分析一下如果一个案件中有主债务人甲和一般担保人乙,现在案件的送达,甲是2009年3月17日经过公告送达的即2009年5月17日生效的。乙是2009年3月3日签字送达的。目前是乙方重新掌握了“有部分已还款的新的证据”想申请再审,请问乙方还有这个权利么?同时乙方强调我方对部分已还款的“当庭隐瞒并在申请执行中签字”构成了诉讼诈骗模式的诈骗未遂。是这样么?请给帮忙给分析一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石家庄
山东东营
浙江嘉兴
山东聊城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福建莆田
福建莆田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92018
浙江 杭州
人气:104333
河北 石家庄
人气:128659
山东 东营
人气:41035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3395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