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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应分得的占地补偿款
山东-济南 10-29 16:17 悬赏 0 发布者:千江月澄澈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公公杨云庆(已去世)原籍是济南历城西折腰村,其原工作单位是山东省莱芜市卫生防疫站,公公退休后,我丈夫跟随父亲于1988年搬回原籍居住,并落户于西折腰村,至今已有27年。但是由于丈夫一家原来是非农业户口,一直没有耕地。公公于2002年因病去世。我于2008年与丈夫结婚,婚前是临沂市沂水县人,是农业户口,结婚后落户在西折腰村,于2011年育有一女杨子渝。结婚后村里曾许诺过要按以往的惯例给我分耕地的事情,但是在随后的几次土地调整中,由于老人去世后家中无亲人,两人在外打工较少回村,无人督促的情况下村委会一直没有分给耕地。但是我的准生证是由西折腰村委会发放,计划生育查体也是由村委会组织,近两年来逢年过节村委会发放花生油等福利时也都发给我一家,我也拥有村里经济集体小组干部投票权。这些都有据可查,因此我是属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4年西折腰村村北耕地卖给一家企业(巴夫洛物流公司),该企业因占地支付村委会补偿,村民每人发放四万七千肆佰零肆元,发放资格引起很多争议。大部分村民在2015年初领到补偿款,原告一家因一直没有耕地,与另外几十人作为有争议的对象,被拖着一直没有发放。2015年五月,西折腰村委会经多方咨询律师,并经过村民民主评议,后发布公告,表示“我原来是农业户口,因结婚户口迁入本村,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补偿款发给我及其女儿杨子渝,丈夫杨玺明因非农业户口不予发放”,同时另外十几人也在公告范围内表示可以发放。但是公告出来后,村民仍然争议不断,公告出来半年也没有得到执行。
2015年10月24日,村委会又发布公告,这次公告只有几个人可以发放补偿款,人员名单中却出尔反尔的没有我和女儿。这次发布公告前并没有经过村民民主评议。而且村里存在跟我丈夫相同情况的人,即本人是非农业户口,配偶是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孩子却早已分到了补偿款。村委会这种行为对于我是极其不公平的。今天我去遥墙法院咨询,说是要村委出具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我打算告的是村委,他怎么可能给我出证明?因此法院说我不可能胜诉。后来我又去历城区经管站咨询,得知2011年有一个针对与非农业户口结婚的规定,即与非农业人员结婚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分不分耕地。 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胜诉?
2014年西折腰村村北耕地卖给一家企业(巴夫洛物流公司),该企业因占地支付村委会补偿,村民每人发放四万七千肆佰零肆元,发放资格引起很多争议。大部分村民在2015年初领到补偿款,原告一家因一直没有耕地,与另外几十人作为有争议的对象,被拖着一直没有发放。2015年五月,西折腰村委会经多方咨询律师,并经过村民民主评议,后发布公告,表示“我原来是农业户口,因结婚户口迁入本村,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补偿款发给我及其女儿杨子渝,丈夫杨玺明因非农业户口不予发放”,同时另外十几人也在公告范围内表示可以发放。但是公告出来后,村民仍然争议不断,公告出来半年也没有得到执行。
2015年10月24日,村委会又发布公告,这次公告只有几个人可以发放补偿款,人员名单中却出尔反尔的没有我和女儿。这次发布公告前并没有经过村民民主评议。而且村里存在跟我丈夫相同情况的人,即本人是非农业户口,配偶是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孩子却早已分到了补偿款。村委会这种行为对于我是极其不公平的。今天我去遥墙法院咨询,说是要村委出具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我打算告的是村委,他怎么可能给我出证明?因此法院说我不可能胜诉。后来我又去历城区经管站咨询,得知2011年有一个针对与非农业户口结婚的规定,即与非农业人员结婚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分不分耕地。 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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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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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30 16:25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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