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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多付钱的行为如何认定
10-30 15:37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甘肃-甘肃 回答:(1)
姑父在环保局工作,一企业的老板常在姑妈开的饭店里吃饭,每次都多给几千块钱,共给了十几次,让姑父在调查的时候照顾一下,这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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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0月30日 15时44分
你好,这种情况是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姑妈利用姑父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姑父对姑妈收钱的行为默认的话,姑妈和姑父就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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