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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给我签署第4份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广东-珠海 10-31 00:42 悬赏 0 发布者:tiansh……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6年7月开始在集团公司A公司任职,与A公司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于2015年7月结束.但于2015年3月,由于岗位调动到集团内的B公司上班,集团B公司给我第四份合同给我签署,合同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 疑问:我可否要求与集团B公司签署非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已经是第四份合同)?
我的任职时间应该从2006年算起, 还是以新公司的合同生效期算起?
集团公司A公司合同生效期内,集团B公司是否不该给予另一份合同雇员签署?
我的任职时间应该从2006年算起, 还是以新公司的合同生效期算起?
集团公司A公司合同生效期内,集团B公司是否不该给予另一份合同雇员签署?
问题补充:
问题2是指: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集团公司是否该按照2006年入职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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