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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至人死亡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咨询

黑龙江-哈尔滨 06-29 13:13  悬赏 5  发布者:张晓桐女士 给我留言  回答:(3)
各位好!
    我朋友在工作时间驾驶公交车,在公交站台处起车后五米左右二次捡客时,一个75周岁的老人贴近公交车路过,但由于我朋友在起车期间观看倒车镜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无法看到此老人将老人刮倒并继续行驶出近一站地,一辆小骄车上前告知我朋友撞人了,随后回到现场。将老人送至医院,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虽然尸检和车检结果没有正式公布,但检查现场可以看出,死者只有手部有压伤的痕迹、多处肋骨骨折,身体并没有压伤,应该是刮倒后,非车轮部分的车体从死者驶过。车检过程演示肇事时,司机是看不到老人的。
    我想咨询一下:1、我朋友是否属于肇事逃逸。2、按法律的计算方式,老人家属应获得多少民事赔偿。3、公交公司对肇事的公交车只交了交强险、并无其他商业险,保险方面能够赔偿多少额度。4、公交公司与肇事者并未签定无正式合同,公交公司对死者家属应该承担多少民事赔偿。5、肇事司机应该接受什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6、还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
注:上述环境发生在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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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9 13:19
赔偿需要具体计算,涉嫌交通肇事
回复时间: 2011-06-29 14:29
如你所述,不构成逃逸,赔偿数额大约在9万左右,交强险应该够支付,如果你朋友责任在主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6-29 23:22
专业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本人可以帮您处理此事,建议看过本人的个人资料后再与本人联系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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