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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出资人问题

北京-大兴区 11-06 22:24  悬赏 0  发布者:biopup…… 给我留言  回答:(11)
20多年前,爷爷单位分的房子需要购买才能居住,爷爷对父亲说为了我(儿子)结婚,劝父亲买下,所以父亲当时花1万元买下房子。父亲持有所有费用的收据,但是房产名称登记的是爷爷的名字。 后来爷爷去世,房屋顺位继承给奶奶,今年奶奶去世,父亲家里4个兄弟姐妹要平分房子,,目前我们手里有购房收据,物业费,采暖费收据等材料,都是父亲缴款的,请问我能否要回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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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06 22:39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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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07 10:20
您好,按照法定继承
回复时间: 2015-11-06 22:48
可以起诉确权;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5-11-06 22:51
只能按遗产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1-06 23:00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有住房的面积亦有一定的限制;购买房改房的对象亦要受限制(一般是本单位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你好,福利分房,虽然你父亲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你爷爷是这个单位的所以才可以买的,你父亲可以向法院起诉继承遗产的兄弟姐妹追偿房款,保存好证据
回复时间: 2015-11-07 06:31
您好!不能,房屋属于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回复时间: 2015-11-07 08:17
估计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办。
回复时间: 2015-11-07 09:48
您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建议及时问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1-07 10:08
你好,协商不成,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11-08 16:51
您好,要看房屋实际归谁所有,如果归老人所有,则您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多分割,建议您电话咨询律师了解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进一步分析
回复时间: 2015-11-09 11:01
有这个权利,北京京云房产律师团,详情可以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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