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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能要回我的股金和借款吗?

贵州-黔南 08-08 07:41  悬赏 0  发布者:baviwf……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还能要回我的股金和借款吗?
——关于瓮安县磷化公司属下十五号矿井原业主纠纷问题的陈述
本人系原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磷化公司属下的十五号矿井的业主之一,同时又一直是该矿井的业务管理人之一。针对现矿井的所存在的纠纷,本人特在此作出陈述。
一、十五号矿井的由来及其历史。
十五号矿井原来是由董忠华(曹振海之妻,曹玉章之母)、蔡凤翔、蔡晓映、马超群、刘芝华等人于1996年开办的原小高寨磷矿山及董忠华、蔡凤翔、陈发举、陈发宽、袁忠友、向长美等于2001年开办的来桑沙田磷矿山,再加上后来收购的玉华乡政府企业组的小高寨金家门口的磷矿山点,在2004年经瓮安县磷化公司、瓮安县国土资源局整合后开办起来的矿井。该矿井未整合以前的业务由于当时一些当事人的乱章操作,造成了矿井的停业。于2002年经过当时在矿山经营的业主商议,该矿井的主要事务由本人主持、董忠华和蔡凤翔二位老人和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予以配合。整合后,事务的经营主管仍由本人负责。在2004年县磷化公司的各项管理走向完善。在矿井的凿井并打号后,又要办理相应的磷矿石销单位,于是就相应成立了瓮安县海铭磷矿石销售部。在办理公司注册事务时,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先办理成马嘉莉,本人之妻,无业,由于无单位出据证明、办理成董忠华的法定代表人时,也由于同样的因素),最后就以董忠华之夫曹振海的名字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在这其间,也由于办理合资企业要出具太多的资料,当时嫌过于烦琐,加之时间又紧,只有办理个人独资较简单,同时又节省时间,后大家商议就办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合资企业,因有股东认可书可证明。且明确具体事务由本人具体负责。这些可以向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们所有的股东和当地的老百姓调查。在本人的努力操持下,同时也在曹振海、蔡凤翔二位老人的协助下,引来外资,在2004年7月,打出了初具规模的十五号矿井。到2005年6月,正当该矿井步入正轨的时候,就出现了小高寨多户村民堵矿井的民事纠纷。为此本人与当时的矿山其他几位管理人员与村民们进行了在关赔偿和搬迁事宜的协商,多次未果。这样矿山就呈现在产产停停的境地中。也为此,本人和几位管理人员仍辛勤地疲奔于该山的生产和商议中。
二、潜藏的纠纷根源。
十五号矿井正在产产停停中挣扎时,这时就有许多外地投资商来进行融资联营。当时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均未参与,此事主要是本人在经手,大家都还比较放心。谁知正是这放心,却造成了今天的纠纷祸根。时至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在蒙哄中相继不明真相地退出后,本人才从十五号井的黑幕交易过程中清醒过来。
当十五号在产产停停中挣扎了二个多后,接近九月,由于曹振海老人的生病,把他法人代表的权,下放给其小儿子曹玉章。曹玉章开始来处理一切事情时,都主要由本人来操持。与那些来谈融资的客商谈了多起,后来在棉花寨兰幺尽力引荐中被在上海经商的蔡振标等相中,其看后非常看重。但其回去后,听说由于其母的去世等原因不能来成交,就介绍其好友,即现在的林建材来商议。林建材老板对此事的交易,就采取了看人做事的手段来进行操作。其叫曹玉章先向本人许诺了一些好处,再加之本人,由于为此事也感心力交瘁,也想尽早退出。于是就相应地配合曹玉章进行了黑幕交易。再加之,曹玉章凭着其在县各部门、州、省的较好人缘关系。就按三百八十万元的交易价与林建材达成交易。于2005年10月11日,曹玉章催本人连夜赶到贵阳他的住处,于次日(10月12日)参与了曹与林(浙江人)、吴(浙江人)、邹(贵州龙里人)、黄(安徽人)四位老板的协议签订。并在当日中午在贵阳的一个工商行支付了十万元的成效订金。自此,本人就在曹、林的蒙骗下,配合曹玉章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蒙哄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在这其间,为了做得稳妥,其在蔡凤翔家与蔡凤翔、刘芝华之子吴亮、蔡晓映签退股协议时,叫本人假意带个头。本人当时没醒悟,就带头签了。后来曹玉章没把当时答的协议退还本人。并于当日,紧接着在县工行一起相继支付给了蔡凤翔十九万元、吴亮八万元、蔡晓映七万元的退股金,对本人的钱,他当时当着众人的面说,没钱了,本人的他后面在说。约一周后,当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四弟(股东陈发宽找到蔡凤翔老人,从其口中得到了退股一事后,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才打电话给曹玉章,于是曹玉章又蒙骗本人叫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本人之妻假意当作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的面签一份协议,蒙骗了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签订了退股协议,并只给了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六万四千元的退股金。提到本人的,其也用以上类似的口气予以搪塞。于后,其给本人说,由于矿山一直都是他在经营,为防今后本人为难林老板,等矿山正常后,其在支付本人的退股金及其这四年多的辛勤劳务工资一十八万元整。这钱的数目,其以向蔡凤翔等股东和小高寨的部分村民谈起,当我弟(陈发宽——股东之一)问本人时,本人实说说没得到一分钱,时至今日。其根本不把本人的事当一回事了。这可以进行调查。且直到2008年6月,本人才好不容易把为矿山垫付的原矿山用电保证金从林老板处要回来。这就不必说本人该得的钱了。这大概是其凭借“靠山硬”等原因而为的吧。
以上就是有关十五号矿井的纠纷根源,及其十五矿井的由来。由此我们以下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吗?
 1、十五号矿井现仍是和曹玉章进行的是联营,其在该矿山尚有五十万元的保留股金(这些是原矿山交易所余的钱),其相应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应作为本人和原有股东的补偿。
2、本人操持这么多年,其十五号井没在大家知悉的情况下,没进行透明交易,并与曹玉章进行黑幕交易,其应代曹玉章退还本人原认定的7万元的股金和7万元的近四年多的代矿山支出的费用和四年多的劳务、管理等费用。
3、曹玉章在操持与股东们退股时所需时向本人和本人之弟所借的十三万元现金借款。(有曹亲写的借据为凭)
为这,近四年多来本人与其他几位股东,多次找矿井现有的业主理论,但其总会叫乡派出所和乡里的干部来进行阻止,虽多次这样均无果,甚而曹玉章出了一次面参与调解后,其均不出面。这在乡里有记录和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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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8 10:38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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