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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结算问题

北京 07-07 19:33  悬赏 0  发布者:fhgcf 给我留言  回答:(9)
您好!
为方便哺乳小孩,我们租了一套房子,签订合同上租期是一年。付三押一(月租是1200,押金1200),后来因为买了车,可以回家喂奶,在第一季度的第二个月,就告知房东不租了,在三个月期满前20天房东叫我们搬家,我们当天就搬出来了,还跟他做了交接,他说等房子租出去了再结算。
三个月期满房东通知结算,最后他只退600元(理由是违约),请问这是否合理?(因为我的理解是违约金不同于押金,他应该原数退还押金:因为合同上对1200元押金的定义: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各项费用押金1200元,待乙方不租后,甲方认可无遗留问题,即将押金返还给乙方)
问题补充:
合同上有违约方赔偿对方一个月房租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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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7 19:42
您好!根据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回复时间: 2011-07-07 21:01
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回复时间: 2011-07-07 21:26
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回复时间: 2011-07-07 22:22
不合理,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7-08 08:17
房东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其退还押金。
回复时间: 2011-07-08 09:04
看你们的违约金是多少了 违约金从押金中支取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有需要请来电,以作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7-08 11:51
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11-07-08 12:03
要看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7-08 15:46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房东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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