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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伙
上海-静安区 11-14 17:40 悬赏 0 发布者:bglyjz 给我留言 回答:(1) 二七法院陈书冉曾经因岳红霞侵权一案的判决枉法偏向于岳红霞,被当事人N举报。现又审理N与岳红霞房产纠纷一案。请问如果陈书冉因为N曾经举报过陈书冉、揭露过陈书冉的一些枉法裁判等违法乱纪的事情,而借主审房产纠纷案打击报复N,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以下是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搜索“二七法院陈书冉”,可以了解得更详细。
请问二七法院陈书冉及同伙如果再次偏向岳红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会得到数罪并罚的相应惩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以下是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搜索“二七法院陈书冉”,可以了解得更详细。
请问二七法院陈书冉及同伙如果再次偏向岳红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会得到数罪并罚的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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