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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江西-吉安 11-15 15:25  悬赏 0  发布者:978784…… 给我留言  回答:(2)
齐笙洁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夏天、王美君(两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其陆续借款900,000元。债权到期后夏天、王美君均无力偿还借款。2011年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约定抵消”原则,夏天、王美君将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聚鑫旺园小区7 号三单元1002号的房屋租赁给其三十年,以折抵欠款 900,000 元。
2011年 1 月 3 1 日,齐笙洁与夏天、王美君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元,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至2041年1月31日止,共计三十年,房屋租金总额为900,000元。2011年1月31日夏天、王美君给齐笙洁出具一张一次性交付租金900,000元的收条。2011年 2 月齐笙洁朋友开始居住此租赁房屋。
2010年 12月,夏天、王美君在齐笙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租赁房屋卖给张家铭。2011年 6 月 15日张家铭与居住房屋的齐笙洁朋友就腾退租赁房屋发生争执,还报了警。当天齐笙洁联系夏天、王美君,他们说房子是因为他们欠张家铭的钱,作价2,400,000元卖给张家铭了,也没有实际给钱。
张家铭作为原告起诉,案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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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5 15:47
委托 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1-15 18:23
案情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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