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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是否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

 11-15 19:04  悬赏 20  发布者:wzwper……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领导要求帮助本人所在公司的上级母公司注册了一家外商投资性公司,期间填写了“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虽然这家上级母公司是上市公司,但是运作也极其不规范。需要说明的事本人并非股东或出资人(指定代表),而只是一名委托代理人(在职期间完成领导要求工作)。对于当时提交资料的真伪我现在无法确认,验资开户均非本人操作,公司注册的时候会不会找人垫资我也不能确认,现在我已近离职。

    1.本人想知道:作为代理人什么时候我才算是彻底拍拖“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不是按照公司设立时候的所的章程,缴纳完注册资金,我就没有风险了?之后再有其他注册资金变动,注资就和我没关系了?

    2.因为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述条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出资的股东或董事长,这个应该和我无关吧。刑法和公司法说了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主体是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的人员,会牵涉到我这个代理人。虽然民法中委托代理人,作为委托人,一切责任由被委托人负责。虽然我不知道材料是否有问题,我也不会可以提交加材料,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咬定我知晓(实际是我无从知晓),并参与其中,我有没有什么证据说明我不是刻意提交材料,我是否也可能会受牵连,作为共同犯罪?
3另外,民事方面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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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11月15日 21时21分
委托代理人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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