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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

江苏-泰州 11-19 16:09  悬赏 20  发布者:102422…… 给我留言  回答:(3)
1980年因新建学校占用生产队六亩七分土地,当时应为培育子女,未有补偿,该土地连续缴纳十三年农业税、六年公粮,在没有告知并经过群众同意且未有补偿的情况下将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目前面临拆迁征地,该生产队要求补偿,是否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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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9 1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追问:

该生产队这块地在1980年已经流转建为学校,学校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说目前拆迁征地的学校是国有土地,但群众不知情,群众该不该获得补偿,获得什么补偿?

回复时间: 2015-11-20 07:50
如果认为改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 ,可以先查询相关档案,申请撤销有关登记
回复时间: 2015-11-21 10:01
    征用集体土地,征用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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