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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云南-昆明 07-13 22:56 悬赏 20 发布者:骨头丶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是这样的!一年多前我哥哥在大城市和表弟一起合伙开了一个美容美发的店!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的名字都是表弟的,我哥哥只是去帮他的,我哥哥个人取得了助理医师资格证,拿到资格证以后在一家私人的整形医院实习了一年!09年的一天,店里的一个员工提出要做眼袋切除手术!经过和表弟的商议决定为他做!做了以后效果不错,就叫他在店里观察了三个小时,没问题了他就回家了,过了几天他突然说其中一只眼睛视力下降的厉害,看什么东西都模糊的!我哥哥就带他去医院里做了各种检查!正好这个时候老家有事我哥哥就回去了。过了没几天他就说他在医院检查了各种项目总共2万元,经过协商我哥哥给了他一部分钱,我哥哥当时只想破财免灾,谁知他一再的变本加厉,一再又一再的威胁我哥哥,最后没办法在几个月的时间里我哥哥先后从老家打了9万块给他,他也写了收据和收条已传真的形式发给我哥哥,当时迫于老家的事情没能走开,就拜托表弟在那边帮忙处理!过了几个月都没什么事了,我哥哥以为就这么完事了,谁知事隔了一年多的今天我哥哥去帮里电话卡的时候被告知我是网上通缉人员,罪名是非法行医罪!现在下午已经做了笔录,但是警察通知告诉我哥哥他们已经通知当时我哥哥做手术的那个地方的警察了,过几天来带我过去!我哥哥现在真的走头无路了,求求你给能告诉我,他会有事吗?当时今天下午警察告诉我已经立案了就算当事人不追求也不能撤销了!求求你告诉我,我哥哥这样会被判刑吗?判的重吗?如果想没事应该怎么办啊,换句话说怎么能判的轻一点?求求你了!还有现在我在昆明帮他找个律师申请在昆明审判这个案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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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3 23:00
涉嫌非法行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马上委托律师介入代为处理,进行会见和辩护,在律师的帮助下去最大程度维护你的权益。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如有意可联系我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3 23:22
由案发地法院管辖。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根据情况争取从轻处理。以下是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分为三个层次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三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后果加重犯。
所以,本罪并不以是否有危害后果为构罪标准。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进行定罪量刑。后二个层次已非常明确,因此,对于是否真正理解第一个层次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只有理解了第一层次,才能使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得到切实有力的打击,公正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说明本罪属于行为犯。首先必须澄清几个错误认识和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非法行医罪属于后果犯”错误观点的成因
1、受医疗事故罪定罪条件的影响。医疗事故罪是以造成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许多人认为非法行医者也只有造成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受现有案例影响。自非法行医罪罪名设定之后,全国因非法行医罪而被判罪者已不鲜见。但这些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的人,无一不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正是由于这种无一例外“有后果、被判有罪”的案例影响,致使许多人想当然地误以为非法行医罪只能是造成后果才能成立。
其实,如果认真分析一下现有案例,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非法行医者都是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因受害者举报、控告,继而才被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因而,才导致了“每一个非法行医犯罪判例,都有后果”这一现象。由此,许多人先入为主地认为非法行医罪就是后果犯。
实际上,如果大家从非法行医罪量刑的三个层次上就不难看出,“情节严重”才是非法行医构罪的标准,而后果则是加重量刑的依据。如果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情节严重”就包括后果,那么,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三个层次便相冲突了。
二、非法行医罪名中“情节严重”的尺度问题。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许多人认为难以把握。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地抛开了这一构罪的最基本的标准,只以后果论罪与非罪。这种错误的作法和认识,也是这许多年来非法行医现象得不到根治且屡屡发生患者被其伤害的原因之一。
根据刑法惩恶的司法理念,在抛开后果犯罪这一错误认识后,我们就不难明确——“非法行医以行为构罪而非后果构罪”这一概念,对于公安部门认定非法行医者的犯罪事实及司法机关根据其情节的不同而灵活地掌握对非法行医者的量刑与判罚具有极大的意义。
从条文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层次上来看,判罚的尺度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样的尺度,正是为了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行医者构成犯罪后,以其行为情节的恶性程度来对非法行医者在尚未造成后果时所进行处罚的标准。
再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一宽松的尺度上来看,如果非法行医罪是后果犯,那么“管制”、“单处罚金”这些极轻的判罚,与“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患者就医安全、并且已造成了后果”这样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也是不相称的。
三、 “情节严重”这一概念不包括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从上述最高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造成“轻伤”即可认定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之一。那么,非法行医罪中的第二个层次才是对“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量刑规定。即已说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是不能包括也不会包括“后果”的。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仅当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患者利益或威胁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的行为”。因而非法行医是行为犯而非后果犯,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分为三个层次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三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后果加重犯。
所以,本罪并不以是否有危害后果为构罪标准。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进行定罪量刑。后二个层次已非常明确,因此,对于是否真正理解第一个层次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只有理解了第一层次,才能使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得到切实有力的打击,公正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说明本罪属于行为犯。首先必须澄清几个错误认识和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非法行医罪属于后果犯”错误观点的成因
1、受医疗事故罪定罪条件的影响。医疗事故罪是以造成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许多人认为非法行医者也只有造成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受现有案例影响。自非法行医罪罪名设定之后,全国因非法行医罪而被判罪者已不鲜见。但这些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的人,无一不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正是由于这种无一例外“有后果、被判有罪”的案例影响,致使许多人想当然地误以为非法行医罪只能是造成后果才能成立。
其实,如果认真分析一下现有案例,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非法行医者都是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因受害者举报、控告,继而才被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因而,才导致了“每一个非法行医犯罪判例,都有后果”这一现象。由此,许多人先入为主地认为非法行医罪就是后果犯。
实际上,如果大家从非法行医罪量刑的三个层次上就不难看出,“情节严重”才是非法行医构罪的标准,而后果则是加重量刑的依据。如果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情节严重”就包括后果,那么,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三个层次便相冲突了。
二、非法行医罪名中“情节严重”的尺度问题。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许多人认为难以把握。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地抛开了这一构罪的最基本的标准,只以后果论罪与非罪。这种错误的作法和认识,也是这许多年来非法行医现象得不到根治且屡屡发生患者被其伤害的原因之一。
根据刑法惩恶的司法理念,在抛开后果犯罪这一错误认识后,我们就不难明确——“非法行医以行为构罪而非后果构罪”这一概念,对于公安部门认定非法行医者的犯罪事实及司法机关根据其情节的不同而灵活地掌握对非法行医者的量刑与判罚具有极大的意义。
从条文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层次上来看,判罚的尺度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样的尺度,正是为了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行医者构成犯罪后,以其行为情节的恶性程度来对非法行医者在尚未造成后果时所进行处罚的标准。
再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一宽松的尺度上来看,如果非法行医罪是后果犯,那么“管制”、“单处罚金”这些极轻的判罚,与“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患者就医安全、并且已造成了后果”这样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也是不相称的。
三、 “情节严重”这一概念不包括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从上述最高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造成“轻伤”即可认定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之一。那么,非法行医罪中的第二个层次才是对“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量刑规定。即已说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是不能包括也不会包括“后果”的。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仅当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患者利益或威胁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的行为”。因而非法行医是行为犯而非后果犯,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
追问:
邓老师!那我哥哥这样是属于第一个层次还是第二,第三呢?他这种情况能找您申请在昆明审判吗?有可能判缓刑吗?求求你的回答!
回答:
应该属于第一个层次。我已经告诉你,在案发生地法院管辖。律师执业没有地域限制,在哪里都可以。
追问:
那有可能判缓刑吗?
回答:
这是需要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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