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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相赠与的财产

 07-14 19:01  悬赏 0  发布者:西安用户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3)
您好!结婚一年半,因男方行为不检导致离婚,由于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四项过错情形,所以女方无权申请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几乎无共同财产,婚房为男方母亲所有,离婚后女方需搬出。女方在婚前随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已付第一笔房款,婚后男方父母及男方提出为女方买房,以房款名义先后三次转给女方48万元房款,因男方无存款,都是其父母给他的钱。现房产证需要等单位统一办理。因离婚后女方无处居住,想咨询这笔房款是否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可以作为赠与,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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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14日 19时10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这48万元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3,不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知道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4 19:26
建议带起资料与就近的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7-14 21:08
婚后48万元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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