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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与开庭笔录

河南 07-18 13:43  悬赏 0  发布者:rainbl…… 给我留言  回答:(1)
行政起诉
起诉原告,陈富金,男,1936年9月20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兴州机械厂退休工人。
起诉原告,陈保成,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兴州机械厂工人,系起诉原告之子。
起诉原告,陈红杰,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兴州机械 厂工人,系起诉原告之女。
起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赵顷林。
起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广。
起诉被告平顶山市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议。
 请求事项,
(一)平顶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就地安置270平方米的商业房;
(二)赔偿强行拉走、毁损、遗失原告的自行车等大批财物价值232811元;
(三)赔偿原告正常营业收入损失2160000元;
(四)赔偿原告房屋出租损失15600000元;
(五)赔偿因三被告违法拆迁致使原告在外租房的暂时安置补助费648000元;
(六)以上2,3,4,5项赔偿共计232811元+2160000元+15600000元+648000=18640811元。
(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起诉被告事实与理由:
  平顶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与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真正的拆迁人是诉讼的主休,在1999年9月违法与鹰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市百货商厦南侧17.2亩的土地,以9.4亩违法出让给鹰城公司。被出卖的这块土地南临大众路,西靠开源路,东西长133米,南北宽88米,合17亩2分,四周商厦林立、,位于平顶山黄金地段,繁华商业区,号称寸土寸金的黄金宝地。按同一地区应为235万一亩的地价,而市政府,市土地局却以162万一亩的低价,17亩2分按9亩4分,有多卖少,在没有任何竟拍情况下,象征性地“卖”给张顺义,从而,拿着我们兴州机械厂的国家土地,做成双方的非法交易,使个体开发商张顺义,顺利地进行商业开发,建成26层的鹰城大厦,除五层以下是商场外,以上21层全是商品住宅,根本不是他们开始时所称的“公共设施及大型停车场"这纯属谎言。这块土地大部分属于我们兴州机械厂,包括食品公司土地3亩,由当时的平顶山市政府,市土地局与个体开发商鹰城公司老板张顺义恶意串通,互相得利。他们利用政府的特权和开发商的经济优势,以合法出让形式达到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非法目的,将具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兴州机械厂的17亩2分土地侵吞,对被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未给予安置和补偿,使一个数千人的军工企业因此破产。工人无活干,无饭吃,生活在饥饿和贫苦线上,特别是被告拆迁人,将原告房屋强行拆毁财产拉走使他们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四,第八页,8,乙方在该建筑投运时,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售商场商业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使用单位,出售价格以实际成本为准。该1200平方米的楼层分配为一楼400平方米,二楼400平方米,三楼 400平方米。这1200平方米的出售商场商业面积,就有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在一楼安置270平方米,因按照法规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是安置的对象,因被告拆迁人拆除原告的商业房是270平方米,按照,(98)10号文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国有单位商业场所安置,市政府将通过土地拍卖,给予开发商多项优惠政策,换取如下安置:
   (二)由开发商在新建市场中,对原建的商业房,以成本价格结算,按建筑面积1:1安置经营场所的,仍按房屋原有性质及对应补偿标准补偿,由市政府另谋新的商业经营场所,解决该地块上有关国有单位的困难,并争取开发商有所照顾,原则是,在开发政策上给予开发商相应的优惠,换少量成本价购置的市场经营场地,给被拆迁产权单位。
    (三)上述营业场院所应由产权单位优先安置原动迁职工,但必须按经营需要择优录用。请被告诉迁人回答按照法规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应该安置还是不应该安置给个明确的说法。因有原告的合法财产有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把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优惠给开发商张顺义了,换少量成本价购置的市场经营场地给原告被拆迁人是对的,因为原告被拆迁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安置的对象,被告拆迁人确不予以安置补偿,使原告无家可归,被告拆迁人未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安置的。 
例如胡付兴在拆迁过程中住房面积52,11平方米,但被告拆迁人给其发放104,11平方米的门面房的补偿款,又就地给其安置了52,11平方米的门面房。被拆迁户,一没有经商,二没有门面房,三没有经营执照,就地安置了52,11平方米的门面房,给其又发放104,11平方米的门面的补偿款,请问被告按照法规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房产局的52,11平方米商业房,位于大楼的2层按开发商的成本价购买产权归房产局,这是按照哪一条法律规定请被告回答?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被告给房产局的52,11平方米商业房,因有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果关系.
例如吕根旺在拆迁过程中住房面积45,18平方米,但在拆迁过程中,给其发放88,5平方米的门面房的补偿款,门面房位于新楼建成后的二楼,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吕根旺按照条例的第二十七规定就不是安置的对象,一没有居住,二没有经商怎么能会就地安置商业房.
例如呼金端是平土合字〈1999〉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决定出让土地上原先的住户,1985年12月31日平顶山第一次全国城镇住房普查情况统计记录表统计,住房使用面积是27,69平方米,被告拆迁人却按照74,24平方米门面房的补偿款的给其发放,被告却又安置了74,24平方米门面房,
     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查证落实,以上三户得到了补偿款,应该得到的门面房,以上三户没有得到,被告鹰城公司却得到了以上三户应该得到的全部门面房,并且连剩下的门面房也全部独占。按照协议,被告应当让出全部门面房,同时,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弄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决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口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各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的房屋没有经过变更登记,违犯了本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违犯拆迁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批件,没有拆迁许可证,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该块土地是133米长,88米宽合土地十七亩二份,开发商土地有多卖少,只卖9.4亩,原告的房屋就在没有卖的7.8亩土地上,正在居住经营没有违法之处,所以开发商张顺义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原告有正式户口,有办公地点,有营业执照,有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却不依法进行安置补偿,不应该依法安置补偿的却违法主动进行安置补偿。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查证落实,以上三户得到了补偿款,应该得到的门面房,以上三户却没有得到,被告鹰城公司却得到了以上三户应该得到的全部门面房,并且连剩下的门面房也全部独占。按照平土合字,(1999)年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四)土地使用条件,8,乙方在该建筑投运时,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出售商场商业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使用单位,出售价格以实际成本为准。该1200平方米的楼层分配。一楼400平方米,二楼400平方米,三楼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条件协议存在,被告应当让出全部门面房,同时,应当查清事实,弄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决。给原告就地安置一楼27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鹰城公司违法拆迁非法买卖土地一案,请中级人民法院 对平顶山市政府、市土地局与个体开发商张顺义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该块土地17.2亩按9.4亩搞商业开发,下余7.8亩土地由市政府和市土地局白白送与开发商张顺义。因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是在没有卖的7,8亩该 块土地上居住利用经营,因鹰城公司拆迁人利用黑社会把三原告的家产从院里扔到大路上,所以对被拆迁户既不安置又不赔偿财产拉走使三原告无家可归,流离失所。被告拆迁人应该履行职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块土地与同类地区万家商场相比,万家不到10亩地,卖2350万元,而市政府、市土地局卖给鹰城公司的17.2亩土地,按235万元一亩,能卖4042万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1999)01号文件,土地出让费为1522.8万元,但市政府只收1000万元,其余522.8万元送给私人开发商张顺义。被拆迁户应该分到的120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市政府说开发商不给了,被拆迁户没有得到一平方米门面房的安置。而这1200平方米的门面房每平方米2万元,能卖2400万元,加4042万元合6442万元。该土地的出让金市政府只得到一千万元,下佘这6442万元落入私人开发商张顺义手中,而产权人(大修厂与军工厂合并后成立兴州机械厂)未得到分文补偿和安置,致使企业破产。被拆迁户亦未得到安置和补偿,使被拆迁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他们三方没有上级土地的批件,又没有领取拆迁许可证,这一行为是公然违法,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土地的所有权始终是国家的,平顶山市政府市土地局会把土地的所有权送给私人张顺义作商业开发,建成26层大楼,除5层以下是商场,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商场上面的21层建筑都是住宅合38000平方米,市政府在平政(1998)10号文中称的拆迁拟建大型地下停车场纯属谎言,这在当时为逃避安置而欺骗被拆迁人,在[1996]年市政府市长助理郑书林给我陈富金说,政府搞联合开发,回答,企业管理有经营自住权为什么政府搞联合开发,全厂职工不同意政府搞联合开发,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政府,土地局,开发商既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批件,又没有领取拆迁许可正是公然违法。
[审判实务问题的研究23]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于1991年6月1日发布施行,它对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诉讼主体,二 是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则。房屋拆迁涉及到原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是一种房产经济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正从计划经济的福利性分配住房制度转变为商品房买卖的国家,单位补贴个人购房的体制。房地产综合开发特在发展,从单纯的房屋建设转变为兴建别墅式非住宅,住宅的商品房,从事这开发的经济实体是房屋建设的获利者。从而形成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也应该纳入市场经济规律的范畴。因此,《条例》中专门设置了“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两章,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调整财产关系的准则,实质上是拆迁人赔偿被拆迁人因拆房腾地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被拆迁人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不是拆迁人的恩赐,而是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取得的合法权益,这种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阶级社会中被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弄清各种类型案件中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如何运用法律首先需要弄清该类纠纷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被告的行政案件时,应当一并审理和判决市政府、市土地局、鹰城公司对他们三方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的违法拆迁行为给陈富金、陈宝成、陈红杰造成的所有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强制拆迁前,原告在此经营每月净盈利18000元。拆除个体经营者“三证”〈户口、房屋使用权或使用权证、营业执照〉齐全的营业用房,应根据建筑规划、设计、用途进行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也可按城市规划统一安置,对因异地安置明显影响经营收入的,应予合理补偿


。按照平政〈1997〉50号文件《平顶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安置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在拆迁范围内就地安置;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易地安置。”,平政(1998)10号文和平土合字(1999)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1200平方米门面房就是给三原告安置的,三原告的门面房是270平方米,也应该不多不少分给三原告270平方米门面房。对以上三户违法安置商业房的是按1:2的商业房安置。可是原告合法使用权的房屋,被告违法拆除行为,可是原告在商业房屋的安置只要1:1的安置商业房,给多了也不要,给少了也不中,对拆除居住兼营业的“连家店”,应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在临街面的底层住宅。因拆除营业用房(含“连家店”)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付给适当补助费。广州市早在1980年就对商业户须异地安置明确予以补偿,因地区差异影响营业收入的,规定可参照搬迁前半年的营业额计算其可能受到损失的数额,定期给予补偿,期限为三年。1998年9月18日及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多次动用大批车辆、警察对三原告在该地块上的营业用房强制拆除,致使原告不能经营,丧失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营利润收入,至今已有11年,按10年计算,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在这10年不能经营的利润损失,即营利润一月收入18000元乘以120个月(10年)等于2160000元。
    四)赔偿原告房屋出租损失:鹰城开发公司把我的200多平方米合法营业房强行拆除,他们又违法建了十间营业房向外出租,每间租金2600元,十间就是26000元,他们的非法收入的款。也就是我门面房的收入款。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三)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四)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罚款”。市政府、市土地局、鹰城开发公司违法拆除房屋、故意损坏原告的房屋违法所建的房屋出租金总额五倍以下赔款,即26000元x120个月(十年)x5倍=15600000元。因三被告违法侵占我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违法拆迁过程中,我的房屋没有经过特定的形式签定书面合同,又没有依法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法律要求与特定形式的法律民示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所依鹰城公司应如数对三原告赔偿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适当付给安置补助费。”《平顶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二项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致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找房屋临时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市政府,市土地局,鹰城公司真正的拆迁人,违法拆除行为,致使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三户自1998年9月18日、1999年11月17日到2009年5月12日共11年,各自找房屋临时居住,按10年(120个月)计算,按照深圳最贵钉子户蔡珠祥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按35元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1134000元,我们按每平方米20元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2,3,4,5项赔偿共计232811元+2160000元+15600000元+648000=18640811元。
房屋拆迁补偿的涵义应当包括两大部分,补偿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补偿。必须正确认识产权补偿中的倾斜政策,才能充分实现对房屋所有权益的保障,对非住宅房屋和对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务院授权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如采取作价补偿的形式补偿金额或者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则要求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不仅抛却了调换前后房屋建筑结构的差异,也不管成新因素的影响。通俗地说就是,以新换旧,拆迁人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不进行等价结算。这就是新规定。
按照信访条列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反而市政府市土地局与个体开发商张顺义恶意串通施加暴力和强制对兴州厂对兴州厂在两次违法拆迁过程中对兴州机械厂职工代表进行打击报复,侮辱,侵犯代表人的人格尊严。在拆迁中,市政府扬言“拔掉钉子户”,将我们殴打致伤,双臂反架,并且在电视,报纸上反复播放,公开暴光,对兴州机械厂要回土地的代表,造成极大的伤害,名誉受损,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侮辱。
  为此兴州机械厂代表陈富金强烈要求市政府,市土地局,鹰城公司对兴州机械厂代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他们不履行他们的职责,反而市政府的官员们扬言说好比美国打伊拉克你们没有办法他们。把我们比成伊拉克,市政府比成美国,平顶山市政府违法,迫卖土地,违法拆迁过程中比美国还美国的,例如副市长张浩侠,副秘书长范继业,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原告进行拆迁,没有土地批件,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对原告采取任何安置补偿措施,更没有赔偿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1999年11月17日早上5点市政府的副市长张浩侠授意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继业出动公安、工商、五警部队、土地、拆迁办鹰城公司数百人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用汽车拉走和毁损原告的财产达232811元,当时由范继业亲自指挥共10辆汽车拉走,并把住宅房中的生活物品拉走,原告的女儿陈红杰阻止,反遭殴打致伤。在自行车和其他物品未装完的情况下,市政府开来的铲车在原告的住宅房、营业房中纵横驰骋,房屋倒塌,未拉走的自行车被轧毁在一片废墟之中,其惨状闻所未闻!原告家破被毁、无处安身。1999年11月18日下午2点,得到市政府出让土地的鹰城公司老板张顺义召集黑社会人员再次到原告处“扫荡”,砸毁物品,原告制止再遭殴打,原告报警,110却拒不出警,事后经查110报警台方知,110不出警是当天上午9点24分副市长张浩侠授意范继业亲自批示:“若卖自行车的报警,不出警”。2000年1月10日天下着雪,市政府市长张浩侠、范继业指挥全部公安人员把未拉走的自行车和原告的全部家产,棉被和锅碗瓢勺全部拉走。由此可见,被告和鹰城公司召集黑社会人员,恶意串通,沆坑一气,违法拆迁,为所欲为。好比日本侵略中国,对我们多次扫荡,。原告走法律渠道10年时间没有结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审理 和判决都是王法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豫法行政终字第47号一,确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拆除上诉人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未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办议属拆迁程序违法,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因此其行为违法。二,确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拆除上诉人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年豫法行再字第18号再审申请书, 赔偿叫另行解决,安置补赔叫从新仟仃协议另行起诉,原告只好再次起诉三被告对三原告安置补偿和赔偿。因市政府用职权当道,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市政府的一切行政干预,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中级法院再次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报请国务院安照拆迁管理条列的规定国务院作出解释和确认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被告依法行政,原告特向中级人民法院主持正义作出公证的判决;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原告陈富金,陈保成, 陈红杰时间是2009年5月12日 电话0375一7195001
开庭笔录,时间,2008年九月九日,地点;22号审判庭,审判长赵新生,合议庭 成员;寇秀琴武炳耀案由;行政赔偿;书记员;杨消凡(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核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单位职业,住址,代理权限)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富金基本情况同20087月16日开庭笔录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保成基本情况同20087月16日开庭笔录未到庭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红杰基本情况同20087月16日开庭笔录未到庭
陈保成,陈红杰委托代理人陈富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法庭代表人  李恩东  市长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  李春明  基本情况同2008年7月16日开庭笔录(未到庭)特别授权
陈:收到
马赵:收到
(审)本案再审后另行组成合议庭,由赵新生担任审判长,冠秀琴主审本案,由武炳耀参加合议,由书记员杨清凡记录。由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人员回避。
陈富金提交申请书一份(宣读申请书)05、10、9原告诉状未送达对方三方当事人,也未送达兴州机械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兴州机械厂是土地使用权单位,又是房屋所有人,应当通知兴州机械厂参加诉讼,为何不通知兴州机械厂开庭。原告的诉讼状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送达,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一直拖到奥运会后开庭,定到2008年9月9日开庭,从送达诉状到开庭已50多天,是在托延时间。鹰城公司董事长张顺义非法得利5400万元,法院为何不审理。不予认定。市政府、市国土局、鹰城公司为何不写答辩状,对于他们的那些答辩状(指2008。7。16送达诉状后,三方单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陈富金未收到),我不认可,写的太简单。我的意见是应该通知兴州机械厂参加诉讼,本案中不让兴州机械厂到庭。本案是由院长决定审理的,下的有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可见原行政判决是错误的,但再审裁定书中未写提起再审的原因和理由。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鹰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顺义  董事长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  侯宏超  基本情况同2008年7月16日庭审笔录  未到庭
审:庭审要合法传唤,市国土局与鹰城公司未到庭。现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略)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
(申)请问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资格有无疑问。
(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在这里审理陈富金、陈保成、陈红杰与市政府、市土地局、鹰城公司行政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4)平行字第20号行政赔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平行立监字7号民事裁定书。
     请问你们是否收到该份裁定。
我申请本案由江金贵院长审理,让副庭长赵新生回避,申请让三被告的代理人回避,由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本案我不要求国家赔偿,省高院是叫我从新签订协议另行起诉,应有鹰城公司张顺义违法得利5442万补偿安置和赔偿。详见申请书,1、要求追加兴州机械厂参加诉讼第三人还参加审理。2、申请赵新生回避,由江院长审理。3、由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应诉,让三被告代理人回避。4、要求鹰城公司违法得利5442万元追回。5、要求法院本案件参预人出强迫写出的假证信出示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承担法律责任。6、要求法院勘察现场调取证据,如果不查实体不叫开庭
?市政府是否申请回避;马不申请?
陈富金申请回避
原告陈富金请问审判长今天开庭都没有到庭,你叫我兴州机械厂3514名职工代表三原告代理人到庭干什么?审判长赵新生回答:“那好办,给他按缺席判决”。同院长、副院长、几个庭长、李梅荣原告代理人汇报开庭情况叫江院长按缺席判决,法律规定,原告审理不到庭者按缺席判决撤诉,被告不到庭按败诉承担赔偿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由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没有开庭审理便作出判决,这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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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9 10:50
应该装在卷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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