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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患精神分裂症,放假,被 除名 违犯劳动法,检法之间却有法不依,对谁良张谁举证,举证倒置的法律

黑龙江-哈尔滨 11-25 21:06  悬赏 0  发布者:yangho…… 给我留言  回答:(1)
杜桂芝劳动争议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法院徇私情、私利,明知被告出具(1984)职会会决议是伪造的,请求做年代对比纸张墨迹司法鉴定,不给作法鉴,违法!采信了假国发(1984)职代会决议,查没有这个文件,判决书造假纠正(1982)59号文,当事人因单位给付工资不合理,上二、三、个月班,开不足一个月工资,计三、四十元钱,因此经常与领导打仗生气患成精神分裂症,有1988年7月3日一10月25日住院病历诊断为证,有工资调转存根月薪68元为证,法院明知单位对患有精神病职工除名违背劳动法。属于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住院病历诊断、月薪68元,被申请人举证所有工资表中没有杜桂芝签字,证明不了能开足月薪68元,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本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苦苦等待八年,欺骗说是以确认程序违法,等上会,又说等院长批示,指令发回重审,重审你就羸了,结果等来的却是2011年下达的(2010)黑民申复字938号驳回裁定,找办案人理论说是领导让的,难道说领导让的就可以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吗?属于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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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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