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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赔偿

陕西-西安 07-19 02:29  悬赏 0  发布者:刘平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朋友是下岗职工,意外死亡后,家属要求对方的赔偿有哪些,咋算,我朋友39岁了,要抚养的两个老人61岁,64岁,子女一个13岁,一个6个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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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9 20:47
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忙核算一下
回复时间: 2011-07-19 08:47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回复时间: 2011-07-19 11:4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意外死亡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2,赔偿的项目有: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死亡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7-19 10:48
赔偿的项目有: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死亡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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