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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

重庆 08-15 09:32  悬赏 5  发布者:zhou31……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甲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将人防工事隐蔽房租给乙方,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因战备需要,收回工事隐蔽房,乙方应无条件归还甲方”在租赁期内:省,市人民防空办通知,要求建立“****”人防工程指挥所,原告将诉争的人防工事房屋作为应急指挥所,解除合同。乙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法中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请问 省,市人民防空办通知属于不可抗力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15 10:30
您好!
    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委托律师处理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3914031175   
回复时间: 2009-08-15 11:31
作为民法专业硕士、律师,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不属于“不可抗力”。最好能当面了解详细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对策。作为长期办理民事侵权案件的重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如果您需要,您可与我联系,联系方式 QQ 154599375  电话 13709422601  张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15 12:06
这不属于“不可抗力”。
回复时间: 2009-08-16 13:53
不属于“不可抗力”。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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