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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在学校午休时间和同学在班级门口走廓上疯闹时,发生意外

辽宁-营口 11-27 19:1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家孩子在学校午休时间和同学在班级门口走廓上疯闹时,发生意外,对方孩子门牙磕掉三分之一,漏神经了,应该怎么赔偿,孩子今年九周岁,请各位给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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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7 20:53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学校也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1-27 19:20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11-27 19:58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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