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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

上海 07-20 02:10  悬赏 15  发布者:BJC851 回答:(3)
签的合同是2011年6月9日-2012年6月8日,试用期是2011年6月9日到2011年8月8日.但是因为我有事情不加班所以星期6星期日不加班,对放以我不加班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我可不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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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0 03:43
可以解除合同,得不到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7-20 10:48
这样的解除理由不合法,你有权要求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会对你有很大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7-20 12:12
1、单位不可以解除,解除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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