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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离异双方是否应承担均等责任?

 11-29 00:58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山西-山西 回答:(1)
我与张女士于2005年5月结婚,生有一子小童,2012年因感情不和离异,小童随我生活。一天,小童致小朋友伤害,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请问我与孩子的母亲是否应平均分担2万元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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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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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29日 01时02分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异各方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均具有监护责任。但父母各方承担的不是平等责任,是有先后之分的,唯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负担2万元的医药费,张女士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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