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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

河北-石家庄 07-21 12:28  悬赏 0  发布者:laitan…… 给我留言  回答:(6)
异性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并支付了费用,是否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问题补充:
网友见面强行发生性行为被认定为强奸这没任何问题,但其它的情况发生性关系正在被利用,成为腐败行为的最好媒介。所以挑选出比较擦边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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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1 19:15
不会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回复时间: 2011-07-23 09:03
你好!属于嫖娼~
回复时间: 2011-07-21 12:53
支付的是嫖资,那就是嫖娼。如果支付的不是嫖资,那就要另当别论了。法律属于一门社会科学,建议你不要教条化的来理解法律条文。
追问:

是不是嫖资如何让界定

回答:

根据具体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及查明的客观事实来认定。实践中通常会反映为相关物证及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7-21 14:34
要看支付的钱是什么 性质的
回复时间: 2011-07-21 16:35
较难认定。
回复时间: 2011-07-21 16:56
如果发生关系是以金钱为目的 那么就是卖淫嫖娼。
追问:

是否以金钱为目的由谁来界定,女方提出某些困难要男网友帮助--金钱,有可能女网友是以金钱为目的的,男的不给就没问题可言了吗?给了又如何理解,实际当中如果犯在警察手里一定会按卖淫(女的)嫖娼(男的)处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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