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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除的赔偿

福建-厦门 12-03 09:17  悬赏 0  发布者:詹梓彪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2002年进入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04、05、06、08四年优秀员工和其他一共六个奖项。2010年在客户那里主动脉夹层肌瘤住院,住院一个月以后继续上班。后来11年脚动脉血栓住院半个月。2012年5月在办公室加班时脑梗死导致右半身瘫痪。公司董事长原来说只要身体没恢复,就不用来上班,在家休息(没有录音)。可是现在因为换了新董事长,要我走人。因为我前面三年多都在养病,公司只发给我厦门最低工资的80%。公司说给我1.3万赔偿。 可是我生病前有4600的工资呀。 问题1: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问题2:我翻书有看到劳动部94年12月3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是否应该按照该规定执行? 问题3:公司根本没提到医疗补助费这块,我能否要求,比例是多少? 问题4:我户口在龙岩,不在厦门,可否要求病退或退职? 问题五:能否有其他方面的尤其补偿? 谢谢,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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