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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教师,两个多月前在一次上课过程中,我所使用的教育一不小心碰到了孩子的眼睛

辽宁-大连 12-04 09: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是一名幼儿教师,两个多月前在一次上课过程中,我所使用的教育一不小心碰到了孩子的眼睛,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是眼睛有一道划痕。两个月后家长打电话主动找到我说让我赔偿所有医药费,并要求后续的治疗费 也需我个人承担,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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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11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41
由单位承担。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2-05 01:14
不合理,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04 09:40
由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04 09:44
由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10
由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15
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17
幼儿园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35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12-04 14:42
这个责任比较大,还涉及将来可以出现的后续赔偿问题。建议你让对方走法律程序,分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05 07:53
不合理。
你是职务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你有过错,幼儿园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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