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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补偿

上海 07-27 14:54  悬赏 15  发布者:KhC5061 回答:(4)
本人于2010年8月30日进公司,2011年7月13日解除合同,单位给的年假是8天,解除合同时还有3天没休, 单位说会算在天的工资给我,请问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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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7 15:03
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回复时间: 2011-07-27 15:33
可以的。按照日工资的300%来计算。
回复时间: 2011-07-28 09:20
可以将未休年假以工资的形式补偿。按照日工资的200%来计算。
回复时间: 2011-07-28 10:09
应按6天工资折算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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