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罗雨晴  
已解决问题

离婚手续办理

 07-27 17:03  悬赏 0  发布者:zuozhi……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4)
我和丈夫结婚刚一年 由于矛盾太深导致在离婚的边缘  有一个四个月的儿子会判给谁 抚养费怎么算 我还年轻才27岁 就这样离了很不甘心 ,怎么办会使我的损失最少而且会帮我出这口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27日 19时18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除此以外,男方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男方二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结离婚,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4,如果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抚养孩子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不支付抚养费的,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后,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我很满意!
结婚时我家人给了他十万元作为装修房子用,但是到现在房子还没下来,他一直存着,为了生孩子在外面租了个房子,房费都是他拿我的钱两万五,这些都必须要回来,还有孩子的抚养费必须一次性给我。怎么算抚养费?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如需要我会请您当我的律师!

回答:

好的,有需要可直接电话联系。将我的答案选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7 17:15
孩子小于2岁,一般会判给母亲。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由你抚养孩子,你可以要求对方每年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你可主张分割。如果对方对离婚有过错,你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7-27 17:34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1-07-27 17:37
孩子由你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浙江金华
河北石家庄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4509
浙江 杭州
人气:101245
广东 广州
人气:3927076
湖北 襄阳
人气:4403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