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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08-20 10:54  悬赏 0  发布者:xz1983…… 给我留言  回答:(3)
纽约商品公司(NYMCO)以FCA合同从香港C-ART公司进口一批易腐货物,货物由伊朗航空公司负责运输。支付方式是银行托收即期付款交单。承运人在NYMCO公司未出示提货单但出示了银行证明时交付了货物,因为,此银行证明载明了NYMCO确实从香港C-ART公司进口了该批货物,且NYMCO正在办理有关付款手续。承运人正是凭此银行证明发了货物。不久,NYMCO公司申请破产。C-ART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款,承运人争辩说根据风险与所有权同时转移的规则,货物从香港启运时起其风险就转移于NYMCO,那么NYMCO在货物从香港启运时起就已经拥有货物所有权,为此不能认为其误交了货物,因为承运人的责任就是将货物安全交给货物所有者;同时,银行证明也载明了NYMCO确实是该批货物的收货人,由此承运人“误交”货物的责任不能成立。承运人还声称提货单不应因进口商NYMCO无力偿还而失去法律效力,卖方应参与买方的破产清算
问题 

    承运人此观点有法律依据吗?你是否同意承运人的观点呢?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风险与所有权是直接挂钩吗,也就是说风险的转移就等于所有权转移吗?在该案中能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文件是什么?银行的证明能起所有权凭证的作用吗?在该案中承运人是否已履行了其默示承诺,即担保在卸货港将货物转交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或其指示的人?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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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0 11:06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不直接挂钩,跟你用的贸易术语挂钩。
回复时间: 2009-08-21 21:44
我不认同承运人的观点,我不认为承运人的观点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承运人交货有暇疵,应当承担责任的。本案中所有权凭证应当是全套票据。你们没有过错,何来教训。这种事情是你所不能控制的,除非你让人家先付货款,这在国际贸易上有点困难。如果说一定有什么教训的话,那就是应当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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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24 08:30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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